锡经贸发〔2008〕31号
各市(县)、区经贸(发)局和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面摸清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查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在用情况,决定从5月下旬至8月底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全面开展综合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通过开展综合节能监察,摸清我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现状和主要耗能设备的实际能耗水平,排查能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节能潜力,为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节能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依据。
二、监察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4.《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
三、监察对象
全市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四、监察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能源管理概况;
2.主要耗能设备运行状况;
3.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工业产值、能源消费量;
4.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5.节能技改措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此次综合节能监察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江南大学节能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组成专家组实施现场监察及数据汇总、分析。各地经贸(发)局负责辖区内监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重点用能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资料填报及现场监察调查工作。
六、进度安排
此次综合节能监察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26日–6月6日,能源管理人员培训、动员;
第二阶段:6月7日–6月15日,企业自填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3、4);
第三阶段:6月16日–8月15日,现场监察;
第四阶段:8月16日–8月30日,监察结果汇总、分析。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贸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确保综合节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用能企业要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的现场监察工作,不得借故推脱。要落实专人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客观准确地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地经贸局负责将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填报的附件2、3两张表格收集汇总,并于6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环资处(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空表可从“无锡节能网”下载)。
市经贸委联系人:唐乐英 电话:82705881
市专家调查组联系人:万一峰 电话:82709772
附件:1.
综合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2.
重点用能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
重点用能企业主要耗能设备情况调查表
4.
主要耗能设备填表说明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