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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合同法》深圳率先拟定地方性规定
发布时间:2008-6-6 10:06:56  点击数:804

 

  《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半年之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62日就《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地方性劳动合同法规。缓解《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是《草案》出台的主要目的。这份《草案》提出,1、除政府公益性岗位、存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经过区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以及因原岗位的劳动者请假,需要他人临时顶替的这类岗位外,其余均视为直接用工。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前一个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3、劳动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4、针对劳动者最为关注的正常工资增长问题,明确表示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5、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取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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