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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水泥产品换(发)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
| 发布时间:2008-4-2 15:07:42 关键字:BA03-G2100-2008-001 点击数: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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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许办发[2008]4号
为了做好我省水泥产品换(发)证工作,简化水泥产品换(发)证工作有关程序,现将水泥产品换(发)证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此次参加水泥换(发)证的企业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8年的企业。有效期为2009年及之后企业,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居满6个月前向当地质监部门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但需根据新版水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各项生产条件,我会将在生产许可证年审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为了简化程序,此次换证企业如主机设备(磨)增加或减少,可只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原粉磨站建设项目批复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磨机增加或减少的审批文件直接参加换(发)证,无需进行备案。不参加此次换(发)证的企业,还按原备案规定执行。
三、水泥产品摸(发)证申请书在当局网站上下载后,进行填写,网址:www.jsqcs.gov.cn 网上办事一表格下载一质量处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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