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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无锡市关闭“五小”企业验收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3-26 15:06:44 关键字:BA03-G1100-2008-005 点击数:965
 
 
 
 
锡“五小”整治领[2007]1号
 
 
关于下发无锡市关闭“五小”企业
验收要求的通知
 
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和《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两个决定精神,确保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特制定无锡市“五小”企业关闭的验收要求,据此核定各单位完成市政府目标管理任务,并作为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请予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关闭   五小   验收   要求                         
抄报:省化治办                                                                 
无锡市“五小”企业整治办                 2007年7月19日  
 
 
共印60份
无锡市关闭“五小”企业的验收要求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和《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二个决定精神,确保“五小”企业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特制定无锡市“五小”企业关闭的验收要求,据此核定各单位完成市政府目标管理任务,并作为“五小”企业整治工作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一、关闭企业的要求
1、工商部门已经注销或吊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已经转产为其他生产企业并且已办理相关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2、企业已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二、时间界定
以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票据为依据,原则上化工界定为2006年以来关停的生产企业,其他界定为2007年以来关停的生产企业。
三、验收要求
各市(县)区“五小”企业整治办组织经贸(发)局(中小企业局)、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成员单位实施对关闭企业检查验收工作,确保企业关闭落实到位,负责填写《无锡市“五小”企业整治关闭企业情况登记表》,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据此作为抽查、督查各地关闭“五小”企业的依据。
四、档案管理
各市(县)、区“五小”企业整治办必须做好关闭企业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2、企业安全关闭操作规程;
3、企业关闭前的生产设备状况、拆除主要设备过程和关闭后的现场照片和文字记录;
4、工商部门已经注销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不再同意工商年鉴的文件;对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留存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06年以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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