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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五小”企业整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3-26 15:01:45 关键字:BA03-G1100-2008-004 点击数:835
 

 

市政府关于开展五小企业

整治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7265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切实解决我市五小企业(即小钢铁、小电镀、小水泥、小印染、小化工)存在的节能、环保和安全问题,加快产业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和谐宜人新无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 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的要求,决定从现在起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以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五小企业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安全第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通过对五小企业的关停并转,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环境整治、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工作,优化我市工业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建设群众认可、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整治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无锡实际,以全市钢铁、电镀、水泥、印染、化工行业中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五小企业为整治对象。界定标准如下:

(一)小钢铁:

1 20 吨以下的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和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需淘汰)

2 300 立方米以下高炉。(需淘汰)

(二)小电镀:

1.电镀废水、废气排放不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含重金属废液、废渣不能妥善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企业。(需关停)

2.使用含氰电镀(不含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工艺。(需淘汰)

3.使用含氰沉锌工艺。(需淘汰)

4.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小于 30%的企业。(需关停)

(三)小水泥:

1. 年产规模小于 20 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需关停)

2.仍在使用或尚未拆除直径 1.83 米以下的水泥粉磨。(需淘汰)

3.仍在使用或尚未拆除的立窑。(需淘汰)

(四)小印染(含漂染):

1.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需关停)

2. 年生产能力在 1000 万米以下的漂染企业。(需关停)

(五)小化工:

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 号)精神执行。

(六) 上述行业中,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整治、淘汰或关闭的其它工艺、设备、产品及企业。

三、目标要求

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关停、淘汰工作。重点是在 2007 年底前基本完成需关闭企业的关闭或关闭协议的签定和需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的淘汰工作,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关闭。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高度一致、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责任追究上严肃认真,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措施

各地区要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五小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
济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改的分类整治。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生产企业,由各市(县)、区安监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逾期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由各市(县)、区环保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 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各市(县)、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五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整治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弃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8.项目未经批准或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

(三)对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1.对证照不齐、超范围经营的;

2.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

3.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许可和其它市场准入标准的;

4.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

6.违法用地的;

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8.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9.未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的;

10.违法违规用工的;

11.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

(四)对应关闭的五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

人民政府组织环保、安监、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对其采相应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对应淘汰的五小企业相关设施,坚决予以拆除。

(五)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五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限期整改的五小企业,在整改未达标之前,将采取以下措施:

1.暂不批准新增电力、天然气容量;在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列入错峰让电第一序列;在用电、用气出现缺口时,进行错峰让电、让气;

2.暂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质认定,经贸、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暂不予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3.暂不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不受理循环经济扶持项目、重点节能改造扶持项目和清洁生产奖励政策申报;

4.对立窑生产线未拆除的水泥生产企业暂停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

5.除与整改相关的技改项目外,一般不受理其他项目。

(七)不能在限期内整改达标的五小企业,须进行停产整改;仍不能达标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治理。

(八)推动五小企业在整治达标的基础上,通过提升、
改造向符合产业定位、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集中区集中或

通过转产、转移、转型实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严格钢铁、电镀、水泥、印染、化工等行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从严执行产业、能源、环保、安全准入门槛,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十)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五小企业整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小化工生产企业的关停、淘汰、整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布置,确定名单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范围内五小企业的整治工作,要按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要深入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整治工作,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集中力量,加大排查力度,确保在 2007 7 月底前将本地区五小企业中需关停和淘汰的企业数报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在 8 月底前将本地区五小企业具体名单、企业基础数据报表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关停类企业名单和限期淘汰、整改类企业名单。

(二)分类整改,限期达标

整治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进度目标,在 2007 年底之前基

本完成自查自纠和达标工作,确保关闭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同时完成其余列入关停类企业的关闭签约工作;对淘汰类企业应按规定在限期内完成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逾期未淘汰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整治;整改类企业应在限期内整改达标,不能在限期内整改达标的,须进行停产整改,仍不能达标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整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

(三)检查验收,总结提高

各地区要结合整治工作进度自始至终加强检查和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飞行检查和交叉执法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督促企业按进度关停或整改达标。市 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效能督查,做好关停和整改情况的达标验收工作。2008 年起要在继续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能效水平、环保水平、安全生产水平和综合效益水平,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市政府成立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并组织建立相应专家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以镇(街道)、市(县)和区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内五小企业整治名单,上报名单需经所在镇(街道)、市(县)和区政府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保整治工作全覆盖。对应报不报、瞒报、虚报和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市经贸、环保、安监、发改、公安、财政、劳动、国土、建设、交通、水利、规划、公用事业、物价、海关、工商、税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供电、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区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督查。各地区和部门要综合运用法规、经济、财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对违法违规审批或建设五小项目的,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五小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三)制订政策,维护稳定

各级政府要结合地区财力和整治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资金,研究制订扶持、补偿和奖励政策,鼓励、引导、支持企业自愿关闭和自觉整改,通过依法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转产调整一批、提升改造一批和转移转型一批,使集中整治与

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确保全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市政府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下达五小企业整治任务书,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各市(县)、区的整治进度进行督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列入区域限批名单,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奖励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五小企业的整治工作制订实施细则,下达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整治目标要求,依法强化监察、监控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目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节能监察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及排放情况的监控,严格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杜绝各类事故隐患。节能、环保、安全任何一项指标整治未达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职能部门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

对企业实施关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做到科学规范、整治有序、社会稳定、安全可靠

○○七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整治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7 3 日印发

共印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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