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书
企业向所在市(县)、区经贸(发)局提出申请(份数由各市(县),区经贸(发)局确定)。
(一)格式:题目《关于××企业××产品申领(换发)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申请》
1.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厂址,法人代表,占地面积,厂房面积,何时建何规模项目、企业历史等)
2.企业生产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和装备,产量,年销售收入、利税等)
3.企业管理情况(主检测设,管理手段,人员资质等)
4.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的申请
(二)相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连续年份的纳税发票复印件(每年选一到二份)
5. 主要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
6. 企业名称,生产厂址,法人代表如有变化的,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7. 企业如无证生产的,必须先接受处罚,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进行申报。
8.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1999年9月1日前电线电缆项目立项批文。
9. 已获证水泥生产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如立窑企业技术改造;水泥厂改为粉磨站,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还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含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磨机增加或减少的审批文件)及原熟料生产设备已拆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市(县)、区经贸(发)局审核
各市、区经贸(发)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请材料与实际相符后,行文至无锡市经贸委并附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行文题目:《关于对我市(区)××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请示》或《关于我市(区)××企业××产品申领(换发)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文中需将企业整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表明本经贸(发)局对企业产品(申领)换发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意见。
三、无锡市经贸委材料初审
无锡市经贸委收到文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初审意见上报江苏省经贸委,初审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给各市(县)、区经贸(发)局和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江苏省经贸委现场核查
江苏省经贸委收文后,组织省级技术专家,会同无锡市经贸委,各市(县)、区经贸(发)局组成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的现场核查(生产厂址,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产品,检测设备,实际产能等),核查通过后,由专家组现场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核查意见》,并告知企业法人代表。江苏省经贸委依据《核查意见》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文件至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
1、关于转发《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质技监发【2007】55号)。
2、《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3、《关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工许办[2005]54号)
附件1
关于转发《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质技监发【2007】5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本省实际,一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附件1),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见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严格执行《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把关,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规定,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对产品和工艺设备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要提前通知企业淘汰期限,并在到期后,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三)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主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40号令的要求,根据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附件2),迅速摸清辖区内许可证获证企业属于立即淘汰的和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的情况,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按附件3的要求填写,在4月15日前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新办企业,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接收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三、依据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件要求,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根据“对口上报、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地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的书面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初审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给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收到经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初审上报的企业申请后,按照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件要求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四)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五)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要求,对企业许可证申请进行登记,并收取审查费和公告费后通知企业将材料寄往(或送往)省质量协会许可证审查工作部。
四、各市质量技术监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附件2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
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防重复建,有效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坚决淘汰后生产能力,工业品生产许可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淘汰类规定:
(一)对生产属于《目录》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受理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
(二)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四、对以上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办证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所在(或迁入)省份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收到企业的核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和《目录》等有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进行审核。经核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没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正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
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涉及对《目录》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进行解释。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贯彻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生产许可证 政策 通知
附件3
关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工许办[2005]54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宣贯会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新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规定,方可提出申请:
1、企业必须提交1999年9月1日之前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2、企业成立之日起必须连续正常生产,提交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完整完税单据复印件。
3、企业成立以来,企业名称、生产厂址、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如有变化的,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待省局请示国家总局后决定。
4、企业无证生产的,必须先接受处罚,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进行申报。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l、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明确电线电缆项目的建设时点符合要求的证明。
2、1999年9月1日前电线电缆项目立项批文。
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由省局许可证办公室直接受理,但先在各市局进行登记、收费。请各市局将上规定向企业做好宣传,对未按本文件要求执行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律退回企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4
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以下简称“《目录》”),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目录》涉及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做出以下规定(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产品另行规定)。
第一部分 对《目录》淘汰类产品的规定
属于《目录》明令淘汰类项目的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具体淘汰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及其淘汰期限应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目录》有关要求执行。《目录》涉及淘汰类项目的发证产品见《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附表1)
第二部分 对《目录》限制类产品的规定
对企业申请办理属《目录》限制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通知》的有关条款和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必要的现场核实。《目录》涉及限制类的发证产品《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类的生产许可证汇总表》(附表2)。
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附表2第三栏”中无下划线产品的,企业需提交1999年9月1日以前的工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申请“附表2第三栏”中有下划线产品的,企业需提交2005年12月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2、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3、企业一直未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5、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未满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获证企业名称变更
(一)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企业新设立的原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必要时由原审查机构配合。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由省级许可办公室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收购获证企业
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
1、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发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收购、获证企业注销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获证企业注销应按照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原实地核查组织机构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证书按新编号发证。
四、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
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3、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跨省搬迁的企业应向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搬迁前生产状况的证明并盖章;
5、搬迁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原企业实地核查组织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状况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实地核查组织机构由省局承担的,跨省搬迁的企业由入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或根据情况协商办理。
五、获证企业改造升级
已获证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规定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一并执行。
附表:1、《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汇总表》
2、《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
附表1
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录》涉及的产品或产品单元 |
|
1 |
空气压缩机 |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含淘汰产品) |
|
2 |
内燃机 |
单缸、多缸柴油机的单元(含淘汰产品) |
|
3 |
轻小型起重设备 |
带式输送机(TD62、TD60、TD72) |
|
4 |
泵 |
化工离心泵(含光淘汰产品) |
|
5 |
防爆电气 |
防爆电器:含淘汰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防爆电机:含淘汰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
|
6 |
轴承钢材 |
全部单元(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
|
7 |
冷轧带肋钢筋 |
全部单元(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
|
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全部单元(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
|
9 |
建筑外窗 |
塑料窗(含淘汰产品) |
|
10 |
建筑防水卷材 |
1、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2、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3、高分防水材料—聚乙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含淘汰产品)
4、聚氯乙稀防水卷材(含淘汰产品) |
|
11 |
棉花加工机械 |
1、锯齿轧花机(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2、液压棉花打包机(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
|
12 |
人造板 |
中密度纤维板(含淘汰生产工艺装备) |
注:1、本表“产品或产品单元”是指发证的产品、产品单元名称,其涉及淘汰的具体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和淘汰期限详见《目录》。
2、表中有划线的产品为《目录》新增加的产品。
附表2
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录》涉及的产品或产品单元 |
备注 |
|
1、 |
电焊条 |
酸性碳钢焊条 |
限制新建 |
|
2、 |
电线电缆 |
1、架空绞线
2、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3、额定电压6KV和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4、架空绝缘电缆
5、漆包圆绕组线
6、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
限制新建 |
|
3、 |
砂轮 |
1、陶瓷结合剂砂轮
2、树脂结合剂砂轮
3、橡胶结合刘砂轮(直径400mm及以下) |
限制新建 |
|
4、 |
内燃机 |
单缸柴油机 |
限制新建 |
|
5、 |
空气压缩机 |
1、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含9立方米及以下) |
限制新建 |
|
2、20立方米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 |
|
6、 |
建筑防水卷材 |
1、沥青纸胎油毡
2、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
限制新建 |
|
1、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2、高分子防水材料—聚乙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7、 |
人造板 |
1、中密度纤维板
2、刨花板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8、 |
农药 |
1、林丹
2、甲胺磷原药
3、对硫磷原药
4、甲基对硫磷原药
5、久效磷原药
6、氧乐果原药
7、甲拌磷原药
8、灭多威原药
9、速灭威原药
10、克百威原药
11、三氯杀螨醇原药
12、磷化锌
13、敌鼠钠盐 |
限制新建 |
|
9、 |
危险化学品氯碱 |
氢氧化钠(烧碱)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0、 |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氢氧化钾 |
工业氢氧化钾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1、 |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六价铬化合物 |
工业重铬酸钠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2、 |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氟化合物 |
工业无水氟化氢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3、 |
危险化学品硫酸 |
硫酸 |
限制新建 |
|
14、 |
危化学品氧烷 |
环氧乙烷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5、 |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卤化烃 |
1、业氯甲烷
2、工业二氯甲烷
3、工业三氯甲烷
4、工业四氯甲烷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6、 |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工醇、醛、酮 |
工业合成乙醇(酒精) |
限制新建 |
|
17、 |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工业有机酸、酐、酯 |
工业冰醋酸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8、 |
危险化学品化肥产品:液体无水氨 |
液体无水氨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19、 |
危险化学品化肥产品:工业硝酸 |
工业硝酸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20、 |
危险化学品碳化钙(电石) |
碳化钙(电石)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
21、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
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 |
注:1、“限制新建”是指限制生产某产品的新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目录》
2、“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是指限制对生产某产品有特定要求的新建项目(如对产能、设备、工艺等要求)和对现有生产能力要求在一定期限完成改造升级,具体内容详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目录》。
3、表中有划线的产品为《目录》新增加的产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