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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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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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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苏人发〔2007〕231号
关于做好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经贸委、商贸(贸易)局、外经贸局,省有关单位:
近期,人事部、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务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这次评选是商务系统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的首次评选。开展好这项工作,对于在新形势下,树立榜样、弘扬先进、促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根据人事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9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共同组成江苏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评选推荐工作的日常事务(名单见附件1)。各市、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评选推荐工作,并将联系人分别报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
二、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
全省内贸系统、外经贸系统各单位(不含隶属中央部委单位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全省内贸系统、外经贸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
厅(局)级以上单位(含厅局级)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厅(局)级以上干部(含厅局级)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名额分配
国家分配我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名额22个,“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37名。按照名额分配和推荐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各市的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
四、评选条件
(一)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商务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队伍素质良好。
4、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干部职工奋发向上,作风优良,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5、一般应获得过市级以上的荣誉。
6、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商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勇于创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立足本职,认真研究现代市场规律,在工作实践和理论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维护国家利益,在事关大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工作或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6、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五年来曾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事迹特别突出的不受此限),公务员还应在近五年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少于1次。
五、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天。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先进集体以部(处)室、班组、门店和柜组等为主,其推荐比例应在50%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工作一线的职工为主,县(处)级以上人员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四)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同意,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征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同意。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六、评选办法
(一)各市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分别经所在单位市级人事部门和内贸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内贸、外经贸两个渠道分别报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省属单位、商会、协会、学会等自行组织评选推荐并直接报省经贸委或省外经贸厅。
(二)推荐材料: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公示表》、《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公示表》和《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审核表》(见附件3-7)、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9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格可到商务部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网址为:http://rss.motcom.gov.cn。推荐的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9张。推荐材料请于2007年9月30日前上报。
(三)各市、各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材料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好中选优。经审核同意后的上报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时间7天。
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国家人事部、商务部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经贸委
联 系 人:卢 权
联系电话:025—83307961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省经贸委人事处
邮政编码:210008
电子信箱:njluquan@hotmail.com。
省外经贸厅
联 系 人:孙化中
联系电话:025—57710202
传 真:025—57710152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省外经贸厅人事教育处
邮政编码:210008
电子信箱:sunhuazhong@jsdoftec.gov.cn。
附件:
1、江苏省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推荐公示情况表
6、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公示表
7、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审核表
8、全国商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审核表
9、江苏省“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汇总表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外经贸厅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人事 先进 评比 通知
抄 送:人事部、商务部、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九月七日印发
共印160份
附件1:(略)
附件2:
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
市 别 |
先进集体推荐名额 |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 |
|
内贸 |
外经贸 |
内贸 |
外经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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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
3 |
3 |
4 |
3 |
|
无锡市 |
2 |
3 |
3 |
3 |
|
徐州市 |
2 |
1 |
2 |
2 |
|
常州市 |
2 |
1 |
2 |
2 |
|
苏州市 |
3 |
4 |
3 |
4 |
|
南通市 |
2 |
1 |
2 |
2 |
|
连云港市 |
1 |
1 |
2 |
2 |
|
淮安市 |
1 |
1 |
2 |
2 |
|
盐城市 |
1 |
1 |
2 |
2 |
|
扬州市 |
1 |
1 |
2 |
2 |
|
镇江市 |
1 |
1 |
2 |
2 |
|
泰州市 |
1 |
1 |
2 |
2 |
|
宿迁市 |
1 |
1 |
2 |
2 |
|
省级单位 |
2 |
3 |
4 |
4 |
|
合计 |
23 |
23 |
34 |
34 |
附件3:
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
审 批 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此表是上报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的推荐表。
一、用钢笔或微机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二、单位名称是指被推荐单位全称,不要简化填写,单位级别指单位行政级别或参照级别,没有级别的可以不填,职工总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拟授予称号名称统一填写“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中奖励是指所获省部级以上(含)奖项;
四、主要事迹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勿另附页。微机填写要使用仿宋四号字;
五、此表一式6份,A4纸大小(21cm×29.7cm),请勿改变原表版式;电子版同时报送biaozhangjiangli@mofcom.gov.cn(由省级经贸或外经贸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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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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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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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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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荣誉
称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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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
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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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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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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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人事、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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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政府人事、
商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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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
人事、
商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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