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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5-26 9:58:08  点击数:936
国密认委〔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研究决定,对参与涉密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保密资格
审查认证试点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在体制、机制、用人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已经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国防科研产配套任务,为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非公有制企业也存在着保密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安全环境比较复杂等情况。因此,必须加强承担涉密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情况和特点,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除执行保密资格标准的规定外,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依据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政策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另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根据涉密人员数量和承担科研生产任务情况,要设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保密工作负全责。
二、企业对涉密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教育和考核,并将其基本情况、涉密程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备案。
三、企业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合同甲方(含军队和地方订货单位)确定的密级,确定和标明密级,并制订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程度的具体措施。
四、集中处理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和产品的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与开放区域隔离,落实各项保密防护措施。
五、企业申请保密资格,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企业承担的涉密国防科研生产产品的名称、密级和需要申请相应保密资格时证明文件(有多个合同甲方时,由合同产品密级高的甲方单位出具证明)。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机构审查批准后,将证明文件复印件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备案。
对非公有制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省级审查认证机构,要在抓紧完成国有军工重点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密级优先(承担任务密级高的优先),合同优先(与军方直接签订合同的优先),工程优先(为国防重点工程配套的优先)的原则,6月份,在具有代表性、承担重要配套任务的一至二个单位中组织实施。试点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试点情况,于7月份上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以便综合研究,确定下一步推广工作。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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