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服务指南·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发布时间:2008-4-22 16:43:48 关键字:BA03-H0000-2008-049 点击数:1008
项目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类别
行政处罚类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经贸委环境和资源处82705881
对应流程图
附件下载
备注
 
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地址:无锡市隐秀路328号     邮政编码:214001
苏ICP备05004900号
技术支持:无锡中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中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