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服务指南·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发布时间:2008-4-22 16:42:07 关键字:BA03-H0000-2008-047 点击数:1053
项目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类别
行政处罚类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公开形式
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长期
收费/处罚依据、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部门
经贸委环境和资源处82705881
对应流程图
附件下载
备注
 
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地址:无锡市隐秀路328号     邮政编码:214001
苏ICP备05004900号
技术支持:无锡中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中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