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经贸环资[2008]45号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重点
1、年检对象:
2007年度取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证书》企业。
经省认定、无锡市下达的综合利用电厂的年检工作另行安排。
2、年检重点:
认真对照《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内容要求,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是否按要求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基础管理台帐;是否按品种、规格在财务会计上独立核算;利废事实是否清楚;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达到生产能力;水泥生产企业是否拆除机立窑水泥生产线,砖瓦企业是否履行市、区政府砖瓦窑业整治要求。重点检查企业2007年全年至2008年上半年综合利用相关数据情况。
二、年检办法和程序
1、年检办法和申报材料:
⑴由无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实施,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的具体工作。
⑵ 各市(县)、区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布置,组织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的初审工作。
⑶ 对2007年度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需上报《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申请表》,《年检申请表》按产品分类填报。数据按2007年全年和2008年上半年填报。
2、年检程序
⑴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布置的有关年检要求先组织自查,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自纠,填写《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申请表》报所在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⑵由各市(县)、区经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年检申请表》及有关初审情况汇总后报无锡市经贸委环资处。
⑶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上报的初审合格企业进行抽检复审,经抽检合格的企业将在《年检申请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初审合格但未被抽检到的企业视同为年检合格。
⑷年检结束后,由无锡市经贸委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将年检情况汇总后通报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并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
三、年检时间安排
⑴申报时间:2008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⑵初审时间:2008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
⑶复审时间:2008年9月中旬
四、政策落实和工作要求
1、政策落实
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经年检合格后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企业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2、工作要求
⑴加强领导,规范年检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国税、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作配合,切实抓好今年的年检工作。既要规范监督和管理,又要简化程序,做到切实为企业服务,同时要增强年检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各被检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关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迎接检查。
⑵严格把关,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区经贸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有关政策文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及《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的要求,以及市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做好综合利用企业年检的初审工作,要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企业坚决不予年检。年检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区经贸局要对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进行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上报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经核准情况属实的,则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由税务部门追缴上年享受的退税款,并取消本年度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⑶加强指导,切实搞好服务。
各地经贸、财税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特别是新认定企业的利废统计、财务核算、税收政策、管理台帐等基础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对履行《市政府关于开展“五小”企业整治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7]265号)而关闭或拆除机立窑的水泥企业,以及关闭的砖瓦窑厂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切实搞好服务。
附件:
无锡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申请表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