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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8-15 12:08:47  点击数:2507
 

锡政发〔2007〕30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开展 “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低效益”(以下简称“三高两低”)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促进我市产业、企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三高两低”企业的治理整顿,优化我市工业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和企业层次,建设群众认可、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整治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重点治理整顿“三高两低”企业,依法关闭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提升企业的节能、环保、安全和综合效益水平。确保到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底下降20%以上。

三、整治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无锡实际,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是:列入国家、江苏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整治名单的企业,列入市“五小”企业整治范围的企业和其它类型的“三高两低”企业。具体界定如下:

(一)高消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产品能耗高于《江苏省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苏经贸环资〔2005〕825号)标准的;

2.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和《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中淘汰、限制类序列的。

(二)高污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违反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高危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及使用液氯、液氨、易燃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涉及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及医药(含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四)低产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亩均产值低于50万元的;

2.投入产出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

(五)低效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

2.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差于同类企业。

四、整治措施

各地区要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改的分类整治。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高两低”生产企业,由各市(县)、区依法实施关停:

1.对达不到新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关停;

2.对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关停;

3.对危险废物不能安全处置,造成重大事故的,实施关停;

4.对应领未领或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关停;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高两低”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县)、区组织实施整改或淘汰:

5.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6.对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许可和其它市场准入标准的,限期整改;

7.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8.对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限期整改;

9.对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限期整改;

10.对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限期整改;

11.对违法用地的,限期整改;

12.对证照不齐全、超范围经营的,限期整改;

13.对未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的,限期整改;

14.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15.对违法违规用工和未依法接续社会保险的,限期整改;

16.对主要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制定的限额标准的,限期淘汰;

17.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限期淘汰;

(三)对限期关停和整改的“三高两低”企业,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18.不受理新上项目(与整改相关的技改项目除外)、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和评先评优等事项;

19.清理对其原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包括企业实行免征、减征或缓征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土地税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返还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海关退税,电费补贴,供气优惠,以及其它方面优惠政策等),暂不结算办理;

20.暂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和暂不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事项;

21.暂不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不受理循环经济扶持项目、重点节能改造扶持项目和清洁生产奖励政策申报;

22.暂不受理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国债等各类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

23.对列入高耗能行业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过计划用水的企业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水价政策,且不办理新的取水申请;

24.在水、电、气等能源资源供应紧张时期,实施能源资源的减量、限量;

25.严格控制信贷投入,加快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

26.暂停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证、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审批手续。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布置,确定名单

治理整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三高两低”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深入宣传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治理整顿工作,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集中力量,加大排查力度,确保在 8 月底前将本地区“三高两低”企业具体名单、企业基础数据报表和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关停类企业名单和整改类企业名单。

(二)分类整治,限期达标

整治工作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原则,坚持分类整治,关停类企业要按规定在限期内完成关停,整改类企业要在限期内整改达标,不能在限期内整改达标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治理。各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进度目标,在200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关闭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同时完成其余列入关停类企业的关闭签约工作;对整改类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进度,务求在2008年3月底前基本达标,整改不达标的,限期3个月内实施关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

(三)检查验收,总结提高

各地区要结合整治工作进度自始至终加强检查和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飞行检查和交叉执法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形式,督促企业按进度关停或整改达标。市“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效能督查,做好关停和整改情况的达标验收工作。2008年起要在继续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治理整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能效水平、环保水平、安全生产水平和综合效益水平,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市政府成立“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与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并组建专家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以镇(街道)、市(县)和区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内“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名单,上报名单需经所在镇(街道)、市(县)和区政府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应报不报、瞒报、虚报和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区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各地区和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财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对违法违规审批或建设“三高两低”项目的,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三高两低”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制订政策,维护稳定

各级政府要结合地区财力和治理整顿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资金,研究制订扶持、补偿和奖励政策,鼓励、引导、支持企业自愿关闭和自觉整改,通过依法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转产调整一批、提升改造一批和转移转型一批,使集中治理整顿与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确保全市“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关闭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治理整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市“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下达“三高两低”企业治理整顿任务书,并组织成立若干工作小组,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各市(县)、区的治理整顿进度进行检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列入区域限批名单,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奖励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工作实施细则,下达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目标要求,依法强化监察、监控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等工作目标,制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节能监察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及排放情况的监控,严格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杜绝各类事故隐患。节能、环保、安全任何一项指标治理整顿未达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职能部门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对企业实施关停,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七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整顿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9日印发   

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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