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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定点
发布时间:2006-5-24 14:15:28 关键字:BA03-D0000-2008-007 点击数:2156
一、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办理条件: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生猪屠宰厂(场)定点物处理设施;(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申报材料: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规划布局要求需设置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林、工商、卫生、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生猪屠宰厂(场)定点
二、承办部门:
经贸委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委窗口81009805
三、承诺期限:1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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