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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报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3 17:22:55  点击数:602
各市(县)区经贸(经发)局职称办(人事科):
根据省职称办的统一部署和省经贸委通知要求,将于2008年10月至11月分别召开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会议,请各市(县)、区经贸(经发)局职称办(人事科)认真组织报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材料,现将我市报送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报送高级经济师认定人员按照《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8] 19 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经贸局职称办(人事科)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推荐、审核工作,2008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认定材料报送无锡市经贸委人事处。
二、职称申报材料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请申报人员将本人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各市(县)、区经贸(经发)局职称办(人事科)由市经贸委人事处初审后,还需将书面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及扫描文件等个人信息资料登录江苏省经贸委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申报资料。(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jsetc.gov.cn)
三、录入文件由申报人员自行扫描,扫描文件一律使用PDF格式。扫描文件要求“清晰明辨、准确无误”的原则,经市经贸委人事处初审若不合乎扫描要求的请申报人员重新扫描录入,网上申报录入截止时间2008年11月5日,请申报人员抓紧时间准备上报材料。
四、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及省职称办有关评审费精神执行,上报材料初审合格后,代收相应的评审费用。
五、所报材料应翔实、齐全、工整,表格填写清楚,需加盖印章、有关人员签字的栏目及文件复印件须按规定加盖印章、审核人签字;所报材料须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详见附件)
有关具体问题可与市经贸委人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82728441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8]19号);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情况简介表》
4、《专业技术认定申报表》
5、2008年认定高级经济师一览表
                            无锡市经贸委人事处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人发[2004]24号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七)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我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有关报名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八)对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工作后,非个人原因尚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资格条件,允许其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关于职称外语条件
    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属国家评审范围或国家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的系列(专业),仍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属于我省评审权限的,对职称外语(古汉语)要求按以下情况分类掌握:
1、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中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在申报评审正、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为有效。
2、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3、对申报评审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文学创作、小学教学、艺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社区卫生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4、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5、其他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本人取得的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关于职称计算机条件
(一)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编号:
 
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专业资格
 
 
材   料   袋
 
 
 
 
申报人姓名:
 
申报人工作单位:
 
申报人联系电话:
 
 
 
 
 
 
 
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材料清单1份(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勿需装订); 
   4、免冠大一寸证件照片1张(背面写上姓名,放入信封);   
   5、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含单位简要情况、本人简要情况、管理理念和经验、所取得的业绩和所获奖励、企业发展重大或突出案例经过及本人所起作用、心得等);  
   6、企业任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副总经理以上职级的年限满7年,计算应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时间为准,可累计。);   
   7、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近三年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9、近三年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10、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达到一定数额(在苏南地区5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省辖市大类行业前3名的盈利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指标要求。
    11、企业目前至少创建一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一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或所在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证明材料(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在其任分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期间,企业取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或企业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文化、优秀工程等奖项证明材料;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及以上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本人荣获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证明材料。(从中选择至少1项证明材料,多者不限。)   
   12、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⑴创新原理
⑵现代职业道德
⑶信息化报名
⑷原则上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评审的优先条件。
   13、工商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14、本单位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   
   1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5-15项材料需按照次序装订成册,与2-4项及其它证明材料一起装入同一个申报袋内。
 
相关附件:
认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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