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与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市政府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旨在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争创全省科学发展先导区”提供强大的发展动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评价指标,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组织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0日。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建立了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市场绩效,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具有较完善和较先进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手段和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投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有较完善的人才激励制度和较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四)重视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和新产业培育,积极开展品牌创建、专利申请和标准化建设,技术创新工作开展较有成效,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有较大推动。
第七条 企业填写《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请书》和《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表》,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进行初选并推荐,市经贸委会同市其他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定、认定并公布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名单。
第>
经认定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享受《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锡经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