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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7-10-26 10:29:47  点击数:1800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与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市政府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旨在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争创全省科学发展先导区”提供强大的发展动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二章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评价指标,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组织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建立了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市场绩效,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具有较完善和较先进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手段和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投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重视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和新产业培育,积极开展品牌创建、专利申请和标准化建设,技术创新工作开展较有成效。

第六条  企业填写《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请书》和《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表》,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进行初选并推荐,市经贸委会同市其他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定、认定并公布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名单。

第三章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评价

第七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每半年需填报相应的统计报表,每年130日之前,科技创新型企业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表》,企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

第八条  市经贸委会同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信息办等有关部门按《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建设与发展状况进行评价,每两年评价一次。

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优秀的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由七大类30项指标组成。

     (一)产业影响力

(二)制度建设能力

(三)投入能力

(四)研究开发能力

(五)生产能力

(六)营销能力

(七)综合性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无锡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请书及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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