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锡经贸发[2007]4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争创全省科学发展先导区和和谐发展示范区行动纲要》,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007]53号)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贸科技[2006]205号),对原《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特制定《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并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创全省科学发展先导区和和谐发展示范区行动纲要》的精神,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我市支柱产业、先导产业、“三谷三基地”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设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300万元、20人、300万元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县)、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市(县)、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
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委推荐申报。
4、市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5、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市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经贸委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县)、区经贸局。评价材料包括:《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2、数据初审。市(县)、区经贸局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经贸委。
3、数据核查。市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贸委委托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市经贸委对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市经贸委在4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市(县)、区经贸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贸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在公布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无锡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市(县)、区经贸局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贸委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县)、区经贸局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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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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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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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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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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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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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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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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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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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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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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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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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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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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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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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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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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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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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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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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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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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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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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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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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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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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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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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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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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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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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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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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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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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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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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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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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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