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对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亿元以上。
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
3、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4、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省经贸委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6、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省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数据核查。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贸委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省经贸委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经贸委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二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贸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在公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江苏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认定;已是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对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经贸委(经委)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所属行业 |
|
主营业务 |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
序号 |
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
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
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
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
5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
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
|
|
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
|
(2)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
9 |
新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
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
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
17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
18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9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20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
2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
人月 |
|
|
22 |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
2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
24 |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
25 |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
项 |
|
|
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
|
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
项 |
|
|
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项 |
|
|
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
个 |
|
|
|
其中:驰名商标数 |
个 |
|
|
30 |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
个 |
|
|
|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
个 |
|
|
31 |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
|
其中:获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
|
|
|
|
|
|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市经贸委(经委)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2表、B107-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心职工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著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16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
13
3 |
%
百分点 |
≥3
≥0 |
|
人才激励机制 |
7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占技术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4
3 |
% |
>1.2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2
2 |
人月
个
% |
≥15
≥1
>10 |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2 |
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7
5 |
%
人 |
>2
>5 |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认证的实验室数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5
2
1 |
万元
个
个 |
>700
≥1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名牌产品数
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
4
2
2
1
1 |
%
项
项
个
个 |
>10
≥5
≥1
≥1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总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5
4
3
3 |
项
项
项
项 |
>10
≥2
≥1
≥1 |
|
技术创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1
11
3 |
%
%
万美元 |
>20
>15
>0 |
|
|
加分 |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 |
≤3 |
项 |
|
|
扣分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
二、行业系数
|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
电子 |
0.8 |
0.6 |
0.6 |
|
轻工Ⅰ |
0.8 |
0.6 |
0.6 |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
化工 |
1.2 |
1.0 |
0.8 |
|
机械 |
1.0 |
0.8 |
0.8 |
|
医药 |
0.8 |
0.8 |
0.8 |
|
冶金 |
1.2 |
1.2 |
1.2 |
|
纺织 |
1.0 |
1.0 |
1.0 |
|
建材 |
1.0 |
0.8 |
0.8 |
|
有色 |
1.0 |
1.4 |
1.4 |
|
石化 |
2.0 |
1.2 |
1.2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附件四: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与国际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技术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